案情回顾:
安徽省肥西县胡某夫妻二人原本经营一家夫妻店,老实本分,生活虽不算富足但也美满幸福。然而这一切被突如其来的变故打破。2015年7月,在事先没有接到通知,也没有相关部门履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三河镇工作人员伙同村长带着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闯入其位于肥西县三河镇的商店,对商铺进行强拆,带走店内财物,并造成店内物品全部受损的严重后果。原本夫妻二人想着,商铺如果被拆迁,自己便没了安生之计,拆迁部门应该对其进行补偿安置,谁知竟被镇政府三言两语搪塞,毫无协商之意。为了拿到应有的安置补偿款,胡某多方打听、经人介绍委托有丰富征地拆迁办案经验的李文谦律师和孟文静律师帮助自己维权。谁料到,镇政府竟然明目张胆、光天化日之下对其商铺进行强拆并损毁了房屋内的财产,其老母当时位于屋内也受伤住院。镇政府工作人员带着数十名施工人员进行强拆,现场一片混乱,夫妻二人更是惊慌失措。李文谦律师建议胡某夫妇立即报警,以避免更大的财产损失。可百姓人微言轻,等县公安局警察赶到现场时强拆已经结束,夫妻二人惊魂未定,向律师求助。李文谦律师“久经沙场”,沉着应对,很快有了应对之策。
向拆迁部门要求安置补偿费,其称强拆系劳务公司所为
政府拆迁部门始终不肯对胡某夫妇进行补偿安置,只称强拆系劳务公司误拆,应当由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政府拆迁部门如是说,无异于承认强拆行为系劳务公司个人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即是劳务公司与胡某夫妇的个人纠纷,不涉及公权力的行使,那么此案即以简单的民事损害赔偿了事。这显然不合情理、法理,下文将会提到。
申请公安局立案侦查,其称不属其职责范围
遭镇政府强拆时,县公安局并未来得及阻止财产损害的发生。胡某夫妇遂要求县公安局对该案件立案侦查,但其却无故推脱不予立案。向其上级市公安局寄送“查处并立案申请书”,市公安局也并未给予回应。遂提起行政诉讼,诉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市公安局作为设县、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胡某来信申请处理的事项无论属于刑事或是行政案件,均应由胡某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公安局管辖。因此驳回胡某要求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书针对市公安局未履行程序义务行为,提出司法建议“被告未及时移送并告知原告对其申请事项的处理结果,存在工作瑕疵,应在以后工作中予以改进。”当然司法建议不具有强制力,作用甚微。但这至少是对行政行为存在错误的认定,能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心理慰藉。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终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判决
与镇政府对簿公堂时,镇政府称其虽将拆迁项目委托给劳务公司实施,但胡某夫妇的房屋并未在该项目规划范围内。胡某夫妇的商铺遭强拆系劳务公司误拆,应当由劳务公司承担责任,并且劳务公司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自己无关。法院经审理查明,强拆当时,有镇政府负责拆迁工作的人员在场,劳务公司的“误拆”行为由其默许,胡某夫妇作为行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劳务公司行为代表了镇政府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后果应当由镇政府承担。最终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虽不能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这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但是当事人可以依据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这对于胡某夫妇来说无疑是个天大的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