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1、依法获得安置或者补偿的权利,在拆迁人不能一次将拆迁用房提供给被拆迁人时,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周转房;
2、对于拆迁人经协商达成的拆迁协议,有权申请公证机关给予公证;
3、与拆迁人协商,就拆迁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地点、拆迁补偿的方式和补偿的金额、周转用房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达不成协议时,有权申请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裁决;
4、对于房屋拆迁裁决主管机关所作的拆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有权向在关部门申诉或者申请复议;
5、有权获得拆迁补助费;
6、不服拆迁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对于拆迁人不依法拆迁的,可以请求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对于拆迁人给予行政处罚;
8、因拆迁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拆迁协议时,有权就有关的事宜申请有关部门解决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9、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在拆迁行政诉讼中,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房屋拆迁许可证、限期拆迁决定书等等);
11、对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
12、其他依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