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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闲置土地费的征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17

  核心内容: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目前,我国土地市场有着开发商握有大量闲置土地的独特现状(按照2004年国土资源部调查表明,到2004年全国共有三类闲置土地约400万亩,约占现有全部城镇建设用地的7.8%),亟待通过开征闲置土地使用费进行解决,以达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然而,征收闲置土地使用费,首先就要客观正确认定闲置土地,但由于多方面的困难,界定十分艰难,给征收闲置土地费和收回闲置土地带来了很多困难。而且,征收闲置土地使用费还存在政策成本较大的问题,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思路。

  另外,还可以通过前期的预防措施解决大量土地闲置的问题:首先,是在土地出让时通过合同进行严格规定;其次,在开发期限内,土地使用税高标准征收;对于超过开发期限仍未开发的土地,进行强制回收;另外,也需要有强有力的执法监督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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