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土地征用权是一项具体的行政征用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用以垄断公共强制力资源,以抑制因个体任性而阻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许多国家的政府都是把它当作政府生来固有的权力来接受和行使的。中国处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项事业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与日俱增,国有土地已远远不能满足建设的需要,政府行使征地权征用土地便成为了土地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征地权在国际上普遍认为是“政府引导土地资源利用”的权力,一般通过法律赋予政府行使征地权。归纳国际上政府行使征地权的本质属性,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服务于国家机器,尽管强调“公共目的”,但实际上是国家政权或地方政府在推行公共事业的时候,通过法律赋予政府有权征收私人土地。
2、对抗私人产权,尤其在土地私有制国家,“征地权”是处在“土地所有权”之上的,即为了公共目的,土地所有权应服从于征地权。
3、非普遍性,即尽管征地权是法律赋予政府的“特权”,但是政府不能滥用征地权,只有基于“公共目的”才能行使。
4、非盈利,即政府在行使征地权过程中不能获取经济利益,尤其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5、合理补偿,这是各国法律都非常强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