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时,应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用于房屋拆迁费用的次证明等资料。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拆迁房屋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房地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
1、被拆除房屋建筑类型为新式里弄、成套独用新工房、花园住宅、公寓的;
2、拆迁期限超过一年的;
3、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市房地资源局审核的其他情形。
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等事项。
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