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 决策民主是指决策的形成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保障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代表其根本利益。决策还要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避免个人独断专行,使得决策具有正确性和可行性,以确保决策的质量。
《征收条例》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视为本级政府辖区的重大事务,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是符合情理的。至于多少人称得上“人数较多”,《征收条例》没有做出规定,笔者建议为了稳妥起见,三人以上就应视为“人数较多”。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举行听证。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组织专家论证,选择的专家应当具有代表性、广泛性和权威性。举行听证七日前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
为了带有间接商业目的的危旧房改造、文物保护、地方特色保护、传统文化保护需要征收房屋的,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提交同级人大审议通过。
为了国防、防灾减灾、市政公用事业需要征收房屋的,可以不经过上述程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