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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产权调换的注意事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05

  核心内容:所谓产权调换,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根据征收人的选择,市、县级人民政府用自己购买或建造中的房屋所有权补偿给被征收人,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补偿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的补偿方式,被征收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均由相应的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规则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方式通常是由于被征收人无其他住房或者不愿意至其他地域生活,而选择搬至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居住。近几年由于房屋价格持续上涨,而征收人提供的房屋价格相对适中,导致被征收人更乐于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产权调换较之货币补偿方式,牵涉的问题要复杂的多,操作中应当注意一下几点:

  1、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

  区位不仅包含地理位置,还应当包括区域环境配套。产权调换房屋还可以是被征收房屋原地,也可以是就近,当然也可以是异地,因旧城区改造而征收个人房屋的产权调换则必须是改建原地或就近。产权调换房屋无论是何地理位置,均应当具备一定的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2、产权调换的标准

  产权调换虽然最终要结算两者差价,但是两者的差价显然不能太大,如果差别太大,将失去调换的本意。另外,产权调换应能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需求,不能因房屋征收而导致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下降。因此产权调换方案,应兼顾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基本相当,且能保证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要求。

  3、产权调换房屋的挑选顺序

  实践中,往往被征收人数量众多,而产权调换房屋的数量是有限的,且各房屋之间多少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楼层、朝阳等。因此,对调换房的屋应当制定合理、公平的挑选顺序,以平衡产权调换房屋之间的差异。比如,可以将签订协议的顺序作为挑选产权调换房的顺序,这样不仅可以实现顺序选房的本意,也可以激励被征收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如期搬迁。

  4、产权调换房屋的税费减免

  产权调换房的起因是房屋征收,而房屋征收显然不是基于被征收人的个人意愿,因此,应适当减免产权调换房屋登记中产生的税费,比如减免契税等。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在原房屋拆迁条例中已得到了相应落实和体现,现有房屋征收可以继续延用或明确新的减免措施。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应当免征被征收人依法取得的征收补偿款的所得税;对于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高于征收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此外,按照《征收条例》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据此,在旧城区改建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回迁权。回迁权是在因危旧房改造再建新房的时候,房屋被征收人有选择以原房屋与现在重建的房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房屋征收的原因必须是旧城改建或危房重建。如果是以其他名义,如国防、外交设施建设的需要的,当事人则无权要求回迁;二是征收房屋必须是个人住宅。如果征收的是商业用房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也无权要求回迁;三是只有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的情况下才适用,若被征收人不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则不适用;四是当事人选择补偿的方式必须是产权调换。倘若选择的是货币补偿方式,回迁权则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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