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是否应该停止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在征地过程中有异议的情况下,农民有什么样的救济途径?小编在下文为你解答!
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是否应该停止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该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同时,被征地农民也可以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解决争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过程中有异议的情况下,农民有什么样的救济途径?
农民面对非法征地,主要有以下几种救济措施:
(1)申请政府协调和裁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行政救济措施:非法征地的行政救济措施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裁判、行政监察员申诉等多种法律救济途径,主要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主。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的时候,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复查审理并作出裁决活动。《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决。
行政诉讼:也就是打官司,对于征地批准机关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经过复议程序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赋予了被征地人选择权,不是复议前置。
(3)民事救济措施:在征地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作出的决定如果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成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