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在征地过程中,农民享有获得补偿权、知情权、发表意见权、监督权、举报控告权、重新就业支持权。
获得补偿权,指被征收土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获得耕地的补偿费用,这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以及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如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上限为不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知情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知情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二是农民对于补偿费用收支情况有知情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发表意见权指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监督权狭义地看,系指农民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有监督的权利。广义地看,也应该包括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政府依法征地的监督权。举报控告权也分狭义广义两个层面。狭义理解,仅指农民对补偿费用被非法使用、挪用的举报控告权,其举报控告的对象是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义理解,对于政府及相关人员在征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也拥有举报控告权。
重新就业支持权指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这属于征地的后续事项,即政府有责任为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