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这两个概念具有一定的联系。两者都属于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而对公民的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形式,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我国的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为集体的一种行为,类似于临时使用土地。
两者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土地使用权的临时改变。这是两者最主要、也是最本质的区别。
其次,二者的补偿不同。在土地征用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就应当返还原物,如果标的物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而在土地征收的情况下,不存在返还的问题。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移转,对其作出的补偿也相对更高一些。
第三,二者的适用条件不同。土地征用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的紧急状态,也适用于临时性的公共用途。而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实施土地征收。
第四,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土地征收主要适用土地法和城市规划法。土地征用适用的多是调整紧急状态的法律。
最后,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由于土地征收要发生所有权的移转,所以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更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