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相关知识: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3、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5、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6、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