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因临时建筑或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
临时占地及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过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的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
使用期满之后,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原有土地的耕作条件,对土地采取妥善的复垦措施;若用地单位一时无力直接承担这部分土地的复垦工作时,可以按恢复土地工作量向当地村组支付土地恢复费,交村组自行恢复。
有的地区可以向用地单位直接收取土地复垦费,以统一进行该地区的土地复垦工作。水利、公路、航道建设工程的空地或废弃地,经过平整可以耕种或开展多种经营的,不按征地处理,仍归农村集体所有,建设单位承担平整土地的费用,并补偿该耕地一年的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