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业主大会能否另选物业服务公司?当然可以,业主对前期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以另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
前期物业服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在实践中,业主陆续入住后,对前期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以另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事项有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 且应当有物业专属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实践中,业主大会对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需要确定以下内容包括:
1、是否续聘前任物业管理企业;
2、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是否需要完善或者变更(至少包括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3、如果解聘前任物业公司采取何种方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询价征询等方式);
4、如果采用招标选聘新的物业,相关费用标准和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范围;
5、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一般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时,可以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进行,最大程度的保护业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