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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06

    摘要: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哪些房地产纠纷须先行裁决?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哪些房地产纠纷须先行裁决,当事人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纠纷,须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对拆迁补偿、安置等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仍不服此裁决,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个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此处理仍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答:根据我国《仲裁法》,下列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

  其他:

  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审结的房地产案件。

  ②涉及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

  ③因公证机关公证而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纠纷。

  ⑤军队内部的房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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