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
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已成为普通百姓津津乐道的话题。有些人因拆迁一夜暴富,也有些人因拆迁而生活无依、一无所有。对行政机关的房屋拆迁决定或补偿方案不满怎么办?想维护自身权益申讨无门、处处碰壁怎么办?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普通百姓可以用合法途径自救,走法律程序,依法维权。法院是一个讲事实、讲证据的地方,下面小编给大家总结一些房屋征收中的常见证据种类及取证技巧。
(一)、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质地、规格、重量等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物品、物质或痕迹等客观存在。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能够独立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的物证主要有:被征收的房屋、房屋范围内占用的土地、装饰装修、暴力征收中被损坏的家庭用品及建筑材料,暴力征收所使用的工具和留下的指纹、脚印、毛发、烟头等。
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特定物证的取证技巧如下:(1)、取证过程要严谨,尽量保持其原有的状态和痕迹,必要时可以申请公证机关或公安机关等专门机构采证。(2)、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尽量提供原物,并带至法庭当庭出示。(3)、若提供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供复印件或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复印件要与原件核对无误,提供证明原物的照片或录像的要尽量多角度、全方位进行,尽可能还原原物的全部特征。
(二)、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数字、符号、图画、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涵义、思想来静态记录并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或物件。与物证用自身属性或外部特征证明事实不同,书证是以其载体上记载的思想内容来作证。纸张、布片、金属、木头、玻璃、竹筒、石碑、塑料、商标等都可成为书证载体。书证的范围很广,几乎每一个诉讼都涉及书证,被称为证据之王。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到书证,主要有: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专有或共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平面图、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合资建房协议书、合伙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发票、遗嘱、赠与协议、购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清单、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明、账簿、授权委托书、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强制执行申请书、城乡规划等。
签订书面文件时,一方是法人的需要有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方是自然人的务必要签字或按手印。对于对方提供的书证,需要核实其来源是否合法,并核查其是否有篡改、删节、插页插字现象存在。核对对方签字、盖章,经确认不属实的可以申请法院进行笔迹鉴定、公章鉴定。
(三)、视听资料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为存储介质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声音、影像、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它与书证的区别在于其形成、发展和鉴定需借助高科技手段。视频资料的取证要有底线限制,不能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由于视听资料容易被伪造、剪辑、篡改,因此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鉴别。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视听资料主要有: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谈判的录音、录像,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的照片、全程录像,面对暴力征收时被征收人维权留下的录音、录像等。
房屋征收过程中,特定视听资料的取证要注意以下几点:(1)、录音、录像类视频资料要尽量选择光线充足、安静的公开场所。(2)、要保留最原始的视听资料,杜绝任何编辑、美化、渲染,同时要备份以防丢失。(3)、对于视听资料有疑问,可以申请专业鉴定,对于取证不合法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四)、电子数据
以手机、计算机、扫描仪等高科技电子设备为存储介质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字化信息编码,统称为电子数据。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已慢慢渗透到传统的试听资料证据中,很难加以区分。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电子数据主要有:E-mail电子邮件、网络软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网签的电子合同、网络公告、BBS论坛、微博客等。
尽管电子数据可以便捷的移动、复制,但仍然要保留最原始的电子数据,以避免证明力的减损。要保持内容的完整性,即使有无用信息夹杂其中也不要进行任何形式的编辑和删改,同时做好安全防护和备份,严防中毒或丢失。还可以借助屏幕录像、截屏软件等方法保全和固定电子数据。
此外,常见的证据种类还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对于证人证言的取证,要劝说证人出庭为你作证,要摆法律、讲道理、说情理,打消对方的担心和疑虑,尽量找全己方所有证人,形成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对于当事人陈述,出庭前要熟悉案情、做好充足的准备,庭上认真聆听对方发言,作好记录,找到不实之处加以反驳。
对于鉴定意见,应尽量按法律要求、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鉴定,以提高采信率。鉴定的原始来源必须合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需具有相应的资质。如有必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对于勘验笔录,主体需是法院指定的适格主体,勘验时需邀请相关的见证人到场见证并签名或盖章。勘验笔录不能有勘验人员主观性的推测、揣摩、臆想,否则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安排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