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那么,政府能否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呢?
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工作么?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在新条例实施后,房屋征收部门仍然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工作,但重要的是被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且对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工作中的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即相应的人民政府来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