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拆迁人有证据证明被征收房屋的具体建造年限在1985年之前或者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被征收人是本市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区内仅此一处住房的,可以得到补偿。下面为您介绍。
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分为合法建筑和违法建筑,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不予补偿的。
1、如果被征收人有证明文件证明被征收房屋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行搭建的除外),可以参照有产权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的,则根据相关认定部门作出具体认定。
2、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被征收人是本市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区内仅此一处住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6平方米但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实际搭建房屋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自行搭建房屋面积超36平方米且户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按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其余超出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3、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但被征收人他处有住房的,则根据相关认定部门作出具体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