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应当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使得被征收房屋不能用于生产经营所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出租房屋的租金、因搬迁所支付的费用、生产经营预期收益。停产停业损失是房屋征收补偿的一部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规定了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对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但是具体如何补偿、补偿的标准是多少却是没有明确规定。现各地征收实际操作中,对停业停业损失的计算和补偿方式的规定都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和补偿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方法:
2.按照营业年限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内蒙古阿左旗部分地区就是按照企业的已纳税税基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