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赵某是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下辖一村的村民,2015年起当地开始进行土地征收,赵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自征收开始,赵某就积极与政府协商补偿,但是补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考虑到补偿价格实不能弥补自身的损失,赵某决定委托律师负责其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纠纷事宜。李文谦律师、孟文静律师代理赵某的案件后,考虑到赵某手中并无当地的征地文件,遂决定申请信息公开予以调查取证。2016年7月18日,赵某作为申请人向当地县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期了解当地进行土地征收的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但是,县政府却拒收邮件,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予以退回。代理律师只好让赵某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新邮寄,但是这次结果仍然同上次一样,县政府二次拒收赵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律师解析]
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赵某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属于县政府依法应予公开的范围,应该由县政府给予公开。县政府两次拒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显系行政不作为,代理律师遂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裁判要点]
县政府辩称,赵某邮寄的地址非县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定机构,遂县政府拒绝签收。市政府认为县政府无任何理由两次拒收赵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县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赵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赵某的权益在代理律师的争取下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