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是指在下发征收公告后,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特定的计算时点对拆迁区域内的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或者投票决定或者摇号、随机选定。虽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但是却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向评估机构支付评估、鉴定费用,房屋征收部门才是委托人。正所谓“得人钱财,与人消灾”、“吃人嘴短,拿人手软”,在评估机构受雇于房屋征收部门的情况下,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往往令人产生质疑。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关系到房屋征收补偿结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其实质是对补偿结果不满意。因此,被征收人对房产价值评估结果有异议,首先想到的就是更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自己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或者针对评估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种方式并不是法定的解决争议的途径,实践中并不许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9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21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处理”。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既可以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解释,也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被征收人如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至此,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终结。当然,评估报告只是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补偿的参考,并没有法定的强制力,对评估报告可以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