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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收和征用的真正区别

来源:网络   作者:蓝秦律师团  时间:2016-03-22

我国现阶段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包含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征地即是指国有土地上的征地行为,也可以指集体土地上的征地行为。而征地还包含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的情形。在2004年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对征收和征用并没有作明确的区分,都统一称为“征用”。2004年3月,全国人大对《宪法》第十条进行了修改,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征收和征用正式作了区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进一步加以明确:“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有权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公共利益需要”是国家征收和征收土地的前提,也是征收和征用的共同特征。也就是说,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都要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且要依法给予补偿。


而何谓是“公共利益需要”,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进行了范围规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探讨完征收和征用的共同之处后,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区别又值得注意。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履行完相应的征地程序并依法给予补偿后,将农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根本改变,不存在土地返还的问题,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强制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国家征收行为。而土地征用并不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因国家征用行为而消灭,只是土地使用权有条件的发生改变,但这种改变只是暂时的,被征用的土地使用完毕,还应当及时返还。因此,同土地征收相比,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是较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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