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王某某本是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梳妆台村人,后辗转来到贵州水城县,2008年中旬,与当地邓某某签订《租赁协议》,邓某某将所有的养殖场及房屋租给王某某从事养殖,租期为十年。2014年8月,水城县滥坝镇人民政府开始进行建设六盘水市委党校项目,王某某经营的养殖场位于此项目拆迁范围之内。水城县人民政府与养殖场房屋的所有权人邓某某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确定拆迁补偿金。但是对于承租人、养殖场的经营人王某某,却没有给予相应合理的补偿。水城县人民政府认为在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王某某作为承租人,有义务配合清除养殖场内及其他附着物。王某某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没有搬离养殖场。
2014年,在双方没有达成任何协议,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水城县人民政府就擅自纠结人员强行推倒了王某某的养殖场房屋。王某某的养殖场豢养了大量的鸡,在**的过程中,养殖场房屋内的物品、钱财、设备、材料都未被抢救出来,全部被掩埋在废墟中,而且还有大量的鸡被活埋在地下,王某某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王某某在养殖场**的过程中因上前阻止拆迁,身体也受到了伤害。
【**弯路】
在身心和钱财都受到莫大损害的情况下,王某某的维权意识也逐渐觉醒,开始向各级信访部门**投诉,同时也坚持不懈地向各部分邮寄信件,阐述自己遭遇的不公,但是数十封**信件邮寄出去了,王某某的问题却仍然没有解决。王某某着急了,觉得这样一直**下去也不是问题,应该想其他的方法。
【委托律师是正途】
他想到了请律师代理案件,但是又心存担心,担心律师并不为老百姓真正地办实事。这时王某某居住的养殖场已被断水断电,随着事情发展的越来越糟糕,王某某走投无路,只能在当地人的介绍下找上了李文谦律师和孟文静律师。
李文谦律师和孟文静律师已办理多个贵州拆迁补偿案件,对于当地的一些情况还算熟识,于是积极地同王某某讨论当前养殖场拆迁的情况,并在了解情况后,向王某某阐述了这起案件的利弊得失问题,王某某表示赞同。
【赢得胜诉判决】
在签订了代理协议后,孟律师和李律师立即开展维权程序,首先,向水城县人民政府邮寄了律师函,详尽的说明了此次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还表达了愿和谐、友好处理问题的态度。但是水城县人民政府并没有给予回应。孟律师和李律师着手向当地的相关政府部门分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从不同渠道获取当地政府征地拆迁的具体情况和信息。
针对水城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推倒王某某养殖场的行为,孟律师和李律师抓准时效期限,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为违法。王某某签订的《租赁协议》期限为十年,在养殖场拆迁时,租赁协议仍然有效,王某某系土地及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和使用人。王某某作为养殖场的承租人和权利人,对养殖场享有相应的权益,对房屋拆迁享有相应的权利。水城县人民政府在未与王某某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但未对王某某作出强制拆迁的决定,也未对王某某进行书面催告,就对王某某的养殖场进行**,是对王某某基本权益的侵害。两位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经过孟律师和李律师坚持不懈地努力和充足地准备,法院判决确认水城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王某某的养殖场房屋的行为违法!王某某在看到法院判决结果的刹那,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两位律师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促成当事人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或者提起相关法律程序,为当事人争取合理赔偿。
律师有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强制执行行政行为,需要经过法定程序,不仅事先要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还要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又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的,行政机关才能向当事人强制执行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直接向当事人作出强制行为,属违法行政,当事人有权针违法执政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