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节录)
(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征(笔名:于正)。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鹏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金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军,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彤,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娜,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玉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喆(笔名:琼瑶)。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东阳星瑞公司)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7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征和东阳欢娱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马晓刚,上诉人余征的委托代理人韩颖,上诉人湖南经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向农、邱鹏飞,上诉人东阳欢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上诉人万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军、谢彤,上诉人东阳星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蓉、朱玉子和被上诉人陈喆的委托代理人王军、王立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喆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电视剧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统称涉案作品),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摄制权等)。涉案作品在中国**地区多次出版、发行,拥有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影响力。2012年至2013年间,余征未经陈喆许可,擅自采用涉案作品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剧本《宫锁连城》,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剧《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涉案作品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严重侵害了陈喆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在发现侵权之前,陈喆正在根据其作品《梅花烙》潜心改编新的电视剧本《梅花烙传奇》,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的侵权行为给陈喆的剧本创作与后续的电视剧摄制造成了实质性妨碍,让陈喆的创作心血毁于一旦,给陈喆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而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却从其侵害著作权行为中获得巨大收益,从该剧现有的电视频道及网络播出情况初步判断,该剧已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陈喆通过网络公开发函谴责余征的侵权行为后,余征不但不思悔改,竟然妄称“只是巧合和误伤”,无视陈喆的版权权益。因此,陈喆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认定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侵害了涉案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2、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一切电视播映、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售活动;3、余征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发表经陈喆书面认可的公开道歉声明;4、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连带赔偿陈喆人民币2000万元;5、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承担陈喆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1.3万元。
各被告答辩(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一、关于涉案作品及电视剧《梅花烙》创作、发表的事实
剧本《梅花烙》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共计21集,未以纸质方式公开发表。依据该剧本拍摄的电视剧《梅花烙》内容与该剧本高度一致,由怡人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怡人公司)拍摄完成,共计21集,于1993年10月13日起在台湾地区首次电视播出,并于1994年4月13日起在中国**地区(湖南电视一台)首次电视播出。电视剧《梅花烙》的片头字幕显示署名编剧为林久愉。林久愉于2014年6月20日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声明书》,声明其仅作为助手配合、辅助陈喆完成剧本。期间,林久愉负责全程记录陈喆的创作讲述,执行剧本的文字部分统稿整理工作。林久愉在其声明中称,剧本《梅花烙》系由陈喆独立原创形成,陈喆自始独立享有剧本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益。
二、关于涉案作品相关内容的事实
1、剧本《梅花烙》的剧情梗概(略)
2、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内容差异(略)
三、关于《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创作、发表过程的事实
余征系剧本《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作者,系电视剧《宫锁连城》的署名编剧,剧本共计20集。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剧本创作完成时间为2012年7月1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4月8日,余征于2012年6月5日向湖南经视公司出具《授权声明书》。另外,余征及东阳欢娱公司称,余征创作《宫锁连城》剧本的时间是2012年6月前后完成故事梗概,7月完成3集分场草稿和故事线草稿,其后开始分场大纲创作。2012年10月开始具体的剧集创作,2012年年底基本定稿。
电视剧《宫锁连城》根据剧本《宫锁连城》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片尾出品公司依次署名为: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共分为两个版本,网络播出的未删减版本共计44集,电视播映版本共计63集,电视播映版本于2014年4月8日起在湖南卫视首播。
四、关于《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相关内容的事实(节选)
陈喆主张剧本与电视剧《宫锁连城》的侵权内容,集中有关恒泰与连城之间身世、感情的情节,该部分情节概括如下:
清朝乾隆年间,富察将军府的福晋纳兰映月已经生了三个女儿,将军膝下无子,而此时更恰逢将军宠幸侍女如眉,并将已有身孕的如眉纳为侧福晋。映月在府中的地位受到威胁。映月为了保住在府中的地位,和贴身服侍的郭嬷嬷一起策划了“偷龙转凤”的计划,生产当夜映月生下女婴,即用买来的男孩换走了自己的女儿,新生的女婴当夜被郭嬷嬷遗弃溪边。而女婴被遗弃之前,映月发现女婴肩头有一个朱砂记。迎芳阁的老鸨宋丽娘没有孩子,这一日带众姐妹在溪边排练歌舞,听闻婴儿啼哭,循声拾得将军府弃婴,十分喜爱,收为女儿,取名连城,丽娘并发现连城肩上的朱砂记。
偷龙转凤所得男孩为将军府长子,取名恒泰。长大后的恒泰智勇双全,投身军营,做了神机营的少将军,映月也因为这个儿子得到了尊崇和荣光。映月庆幸自己当年的选择,同时也对被抛弃的女儿心存惦念。另一边,连城则在青楼市井长大。如眉也为将军生下一个儿子,取名明轩。
一日,恒泰带人巡街,与连城意外邂逅在闹市街道,连城谎称自己被哥嫂卖到妓院,恒泰便欲出钱帮连城赎身。后得知自己上当。恒泰在街市再遇连城行骗解救被逼婚的新娘,后请连城假扮舞女,帮助捉拿大盗王胡子。
吏部侍郎佟阿贵之子佟家麟在迎芳阁调戏连城未果,欲教训连城,追至街市,却被恒泰遇见,恒泰于是出手相救,打败佟家麟及一干手下,家麟和恒泰与连城都结下了梁子。而恒泰此后则派人把守迎芳阁,并常来听连城唱歌,两人情愫暗生。
恒泰被朝廷派去剿匪,两人久未见面。明轩对自己的庶出身份一直心存怨念,妒忌恒泰。一日,明轩学武遭到佟家麟耻笑,并从佟家麟处听说恒泰保护连城与佟家麟大打出手并派人把守妓院之事,于是禀告给将军。将军震怒之间责骂恒泰的随从郭孝带坏恒泰,动用家法施以鞭责,而恒泰与郭孝主仆情深,情急之下以身护仆,为郭孝挡下鞭责,映月央求之下,将军方才罢手。
不见恒泰的日子里,连城情绪低落。丽娘发现后,便为连城安排相亲却被连城搅局,丽娘于是提醒连城与恒泰身份悬殊,劝连城放弃恒泰。
失去恒泰保护的连城再度陷入佟家麟的搅扰。一日,佟家麟率领一干部下再来迎芳阁,强抢连城。连城拒不相从,再度与佟家麟发生争执。丽娘为保护连城身受重伤,迎芳阁也在打斗中失火,而佟家麟则带人逃离了现场。丽娘伤情严重,虽经连城四处求医,最终仍不治身亡。孤单一人的连城则守着丽娘的尸体寄身破庙。
连城被佟家麟施计带进了佟府。恒泰得知后,带人硬闯佟府,痛打佟家麟,并将连城救出。连城记恨恒泰爽约多日未见,后经说明情况,得知恒泰打点了宋丽娘的丧事,与恒泰消除误会。后恒泰听得郭孝献计,将连城安置在郭孝远房姑妈闲置的宅院中。连城便得到落脚之地。
恒泰前往小院来找连城,却未见人,情急之下四处奔走寻找,恒泰寻人不着,再回小院等待。连城傍晚回到小院被恒泰训斥,满腹委屈。后告知自己是去城里为恒泰赶制衣服。恒泰得知实情后,感动欢喜,两人当夜互诉衷肠,连城以身相许。次日,恒泰发现连城肩头的朱砂记。
宫中的醒黛公主到了婚配的年纪,恒泰被选定为额驸。恒泰获知自己已被皇上指婚醒黛公主,一心记挂连城,回到家中。将军府因皇上指婚一事阖府欢庆,只有恒泰一人闷闷不乐。明轩则更是嫉妒大哥,在旁煽风点火。无奈之下,恒泰告知映月心仪连城之事,映月答应赴小院会见连城。
映月和郭嬷嬷来到小院,实为收买、劝说连城离开恒泰,哪知连城竟不为所动。二人回程途中说起连城,均认为连城恰似年轻时的映月,而映月也对连城为人深深认可。
映月得知恒泰心系连城,有碍与醒黛的婚事,于是同意把连城接进将军府,谎称是郭嬷嬷的远亲,安排在映月房里做丫鬟,恒泰终于与醒黛完婚。连城在将军府有意躲避恒泰,仍被醒黛及李嬷嬷发觉两人似有微妙。
恒泰与醒黛大婚后,始终拒绝圆房。醒黛四处求教方法想获得恒泰青睐,均不奏效。李嬷嬷利用不同荷包凭香味找到真正与恒泰有染的女人,连城和恒泰的事情败露。醒黛知道后,气恼不堪,于是听从李嬷嬷献计,从映月处将连城要来服侍自己,并且对连城百般折磨。
李嬷嬷被杀,连城遭嫁祸,被捉拿到顺天府择日处斩。恒泰破案后,飞马赶赴法场,救下了连城。
回到府中,恒泰宣布正式纳连城为妾室。皇上为了解决恒泰和醒黛的问题,特召恒泰入宫,却反被恒泰说服,未予责罚,并劝恒泰回府与醒黛好好过日子。醒黛满怀怨恨回到富察府,百般搅扰恒泰与连城的婚礼。
府中频现事端,醒黛遂针对连城称家里出了妖孽,于是请法师做法,指认连城狐妖附体,对连城百般羞辱。后为陷害连城,醒黛联合映月将连城与江逸尘关在寺庙房间,正当连城百口莫辩的紧要关头,争执中连城衣袖被撕破,映月看到连城肩上的朱砂记,认出连城就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回程路上,映月与连城谈心,了解连城的成长过往。回府后,映月更是与郭嬷嬷合计认定女儿之事,决计保护连城。
皇后派秦湘姑姑陪伴公主。经秦湘劝解,醒黛终想通了夫妻共处之道,明白只有与连城休好才能挽回恒泰,于是准备点心送与连城意图求和,却遭遇映月怀疑下毒。醒黛羞愤之下自吃点心以示明清白。
后,恒泰从映月口中,得知偷龙转凤的全部真相。偷听到真相的富察将军并未责怪映月,并告知映月,自己已经在栖霞峰埋下了炸药,预备将江逸尘和连城一并炸死,从此富察府将归于平静。映月情急之下说明连城就是自己与将军的亲生女儿,富察将军方寸大乱,恒泰则火速赶往营救连城。屋外,明轩与如眉一直在偷听,得知偷龙转凤的真相,将偷龙转凤之事密告给醒黛。
五、关于陈喆主张的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中相关内容与涉案作品的关系
陈喆为说明剧本《宫锁连城》、电视剧《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及情节整体创编上的相似性,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人物关系对比图(见本判决附图)、“《宫锁连城》电视剧及剧本与《梅花烙》小说及剧本相似情节比对表”(见本判决附表)。经查,上述图表中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情节在剧本《宫锁连城》、电视剧《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中均存在对应内容。
六、关于陈喆专家辅助人的原审庭审陈述
原审庭审中,陈喆委托的专家辅助人汪海林就剧本创作问题发表意见,其称剧本的核心创作价值体现于精彩的情节段落设计,而就具体情节基于特定的串联及编排将成为剧本的最终表达。对在先剧本的内容使用,仅通过观看其电视剧的内容即可实现。从人物设置与影视作品情节关联上来看,用于比较的两部作品男女主人公的关系及情节安排如果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则可以作为两部作品相似的判断基础,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及桥段、以及由情节串联而成的剧情均可作为剧本的创作表达。而对于相关情节,如用于比较的两部作品在部分细微环节存在差异,则需要考虑发生差异的部分是否仍保持着同样的戏剧功能,如戏剧功能未发生实质变化,则不能简单排除前后作品的相似关系。
七、关于陈喆要求各方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
陈喆主张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共同侵害了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及摄制权,应就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陈喆主张以违法所得为请求赔偿的基础。
陈喆主张,余征担任编剧的单集稿酬约为每集20万元,电视剧《宫锁连城》在湖南卫视播出的版本长达63集,余征就剧本《宫锁连城》获得的稿酬可达1260万元;电视剧《宫锁连城》授权湖南卫视播映的版权许可费应不低于每集180万元,且该剧在湖南卫视、天津卫视、乐视网等多家电视及网络平台均有播出,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通过该剧获得的播映权许可使用费用的现有收益已经可以高达上亿元。
就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各自收益情况及各方就剧本《宫锁连城》、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合作关系、收益分配情况,陈喆于原审诉讼之初提出要求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提供余征就剧本《宫锁连城》的编剧合同、电视剧《宫锁连城》联合摄制合同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发行合同。
万达公司向陈喆提交了其与湖南经视公司签署的《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但该协议书正本及复印件均存在大量条款遮蔽。在未遮蔽的部分,第6.2条约定,该剧剧本的内容由东阳欢娱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三方共同审查,经三方书面确认通过后才能进行拍摄;第6.5条约定,由湖南经视公司全权负责完成剧本的立项、报批、审批环节的相关事宜,三方均有权了解本剧前期筹备、拍摄制作、送审、宣传、发行的计划安排以及实际进度。
原审诉讼中,陈喆申请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提交剧本《宫锁连城》编剧合同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发行合同以及关于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均未提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略)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二、余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余征承担);三、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五百万元;四、驳回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
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均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喆的全部诉讼请求。
各被告上诉理由(略)
陈喆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根据陈喆提交的电视剧剧本《梅花烙》及陈喆的《权利声明书》、电视剧《梅花烙》剧本摘录、小说《梅花烙》、小说《梅花烙》摘录、电视剧《宫锁连城》剧本及作品登记证书、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DVD(乐视网,www.letv.com网络下载视频)、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剪辑版、电视剧《宫锁连城》演员戴娇倩“我就是这么直接”媒体采访视频、(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3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2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1号公证书、林久愉的《声明书》、怡人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小说《梅花烙》首发出版方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及“一〇三年度北院民公麟字第221531号”公证书、《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律师委托代理合同书、律师费发票、律师费支出的代付款说明、台湾地区公证费用《声明书》及《公证费支出明细单》、公证费发票,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提交的电视剧《梅花烙》VCD、封面、内容截图、电视剧《宫锁连城》、剧本《宫锁连城》、余征2012年5月30日完成的《宫锁连城》故事梗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宫锁连城》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的《宫锁连城》故事梗概、张庭新浪微博网页、《乾隆皇帝全传》节选、《九小姐与乾隆》节选、连环画《九公主与乾隆》、黄梅戏《公主与皇帝》、电视剧《还君明珠》、电视剧《绝色双娇》、电视剧《青天衙门Ⅱ之望子成龙》、《西游记》节选、《西厢记》节选、《水浒传》节选、《红楼梦》节选、《清史十六讲》节选、《试论<红楼梦>中嬷嬷的形象及其审美价值》、《试论小厮在<红楼梦>中的作用——以茗烟、兴儿为例》、电视剧《一剪梅》、《清史稿》节选、《乾隆幼女和孝公主》、《解说老北京》节选、《鲁迅新婚之夜与妻子同房未同床伤心流泪》、《明清长篇世情小说妻妾斗争与“歇斯底里”特质》、《红颜倾君》节选、电视剧《大清后宫》、《游龙真太子》、《换子成龙》、《凤凰血》、《爱在离别时》、《爱情风暴美丽99》、《赵氏孤儿案》、《新施公案》、《菩提树下》、《情迷海上花》、《璀璨人生》、《错爱一生》、《风中百合》、《金玉良缘》、《雍正王朝》、《红楼梦》、《京华烟云》、《打金枝》、《真假驸马》、《宫锁连城》人物关系图、《梅花烙》人物关系图、《宫锁连城》主要故事脉络情节、《梅花烙》主要故事脉络情节、相关案例,湖南经视公司提交的《授权声明书》,万达公司提交的《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以及相关笔录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
(一)双方新提供的证据
1、湖南经视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提交了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函及所附“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著作权登记簿謄本的传真件,庭审后提交了该函及附件的公证认证件。其中,“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著作权登记簿记载有:“著作名称:梅花三弄第一部——梅花烙,单位及数量:一册,收文日期:081/09/23,收文文号:19A-8120267-,著作类别:语文著作,核准文号:812-0267-,登记号码:5104,核准日期:081/10/05,著作人:陈喆”,“壹、登记事项:一、著作财产权登记 著作财产权人:怡人公司,登记原因:让与,发生时间:081/09/7,权利范围:全部。二、著作财产权让与登记 让与人:陈喆,受让人:怡人公司,登记原因:让与,发生日期:081/09/7,权利让与之范围:全部”,“贰、附载事项:本项登记悉依申请人之申报,不作实质审查,登记事项如发生司法争议时,应由当事人自负举证责任,并由司法机关依著作法及具体个案调查事实认定之,不应以本登记簿謄本认定为享有著作权之惟一证据”。登记簿记载的上述时间的年份均为1992年。
陈喆认为,该份证据是湖南经视公司在二审诉讼中当庭提交的证据,提交时间超出了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且不属于新证据,不应予以采信。同时,陈喆明确,1992年9月《梅花烙》剧本当时还处于创作过程,为了电视剧《梅花烙》的拍摄作了上述转让登记。陈喆主张的《梅花烙》剧本是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并作为电视剧《梅花烙》拍摄使用的剧本,即原审诉讼中提交的剧本,该剧本是根据拍摄使用的剧本进行计算机录入制作电子版本后打印出来的。陈喆创作的剧本在实际拍摄过程中不会发生实质变化。陈喆主张权利的剧本与上述登记证书记载的剧本可能存在阶段性微小调整但不会有太大的调整。
2、陈喆在本院诉讼中新提交了两份证据,分别是(2015)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470号公证书和(2015)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471号公证书,上述两份证据对余征的网易博客和新浪博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余征于2006年11月7日在其网易博客发表了一篇名为《美人如花隔云端(一)》的博客,其中写道,“楚楚可怜的陈德容真的算是少年时期的梦中情人,一部《梅花烙》翻来覆去看了几百遍,每一遍都惊叹不已,虽然美女如今还是活跃在银幕上,去年在横店还有过一面之缘,但是总是找不到当年的那种感觉了,吟霜,已经绝唱……”。余征于2007年3月20日在其新浪博客发表了一篇名为《两个时代,一种美丽》的文章,其中写道,“我曾经一度迷恋琼瑶剧,特别是《梅花烙》,觉得无论是故事还是造型还是演员都非常一流”。
陈喆用上述两份证据证明,余征在其博客中表明其十分喜爱陈喆原创作品《梅花烙》,并多次赏阅,主人公的形象及该作品的故事、情节早已深入其心,鉴于余征对陈喆的作品,特别是《梅花烙》的熟悉,对其作品人物、故事情节的烂熟于心,将陈喆作品的相关内容用于其日后编写的剧本,绝不可能构成“巧合”与“误伤”。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对陈喆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二)补充查明的事实
1、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属的相关事实
电视剧《梅花烙》播放片头显示“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原著琼瑶”、“编剧指导琼瑶”、“编剧林久愉”。
2014年6月20日,林久愉出具《声明书》,主要内容为:“本人林久愉,系琼瑶老师的学生及创作助手,自1989年以来,已经配合琼瑶老师创作完成了多部电视剧剧本(详见本声明书附件《剧本辅助创作清单》)。在相关的剧本创作活动中,本人与琼瑶老师的工作方式为:由琼瑶老师进行具体的创意构思与原创讲述,本人作为助手为琼瑶老师的创作文字草稿进行整理,或直接对琼瑶老师的创作口述进行文字记录,在电视剧署名中,琼瑶老师和我也做了分工署名约定。本人现特此确认:无论本人在相关剧集中的署名方式如何,本人的职责均系配合、辅助琼瑶老师完成剧本,包括《梅花烙》在内的清单所列剧本均系由琼瑶老师独立原创完成,琼瑶老师自始享有此类剧本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如本人依据世界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规定,可全部或部分享有此类权利,本人确认,此类权利自始即不可逆转的无偿转归琼瑶老师独立享有。琼瑶老师独立支配、处置与维护此类权利。”
2014年7月2日,陈喆出具《声明书》,声明:其本人系剧本《梅花烙》的作者,自始完整拥有该剧本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创作该剧本的完成时间为1992年10月。《声明书》附有剧本《梅花烙》打印文本。
怡人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出具《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怡人公司系电视剧《梅花烙》(《<梅花三弄>之<梅花烙>》)的唯一制片方。该剧系本公司根据琼瑶原创剧本,于西元1992年10月至西元1993年3月期间独立摄制完成,于西元1993年10月在台湾地区电视台(台湾中视综合台)首播,于西元1994年4月在中国**电视台(湖南电视一台)首播。本公司在此证明:该剧原创故事及剧本均由琼瑶创作完成,琼瑶为剧本的作者,琼瑶的助手林久愉提供了创作辅助与文稿整理工作,根据琼瑶老师的要求并经林久愉同意,为了提携新人,在电视剧《梅花烙》剧集的署名中,将林久愉署名为‘编剧’,将琼瑶署名为‘编剧指导’。本公司确认:琼瑶自始完整享有该剧原创剧本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并有权根据该剧本改编创作、发表小说《梅花烙》。如本公司依据世界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及规定,可全部或部分享有此类权利,本公司确认,此类权利自始即不可逆转的无偿转归琼瑶独立享有,琼瑶有权独立支配及处理此类权利,包括著作权维权权利。”
原审诉讼中,陈喆提交了作家出版社于1994年7月出版的《梅花烙》小说(ISBN7-5063-0767-7/I·766),署名作者为(台湾)琼瑶。该书最后附有一篇《<梅花三弄>后记》,其中记载,“一九七一年,我写了一系列的中篇小说,背景是明朝,收集在我《白狐》一书中,早已出版。……去年,我和我的编剧林久愉,选中了我的三部中篇小说,决定制作一系列的电视剧,取名为《梅花三弄》。……《梅花烙》取自《白狐》一书中之《白狐》。……我和林久愉,开始重新整理,加入新的情节,新的人物,来丰富这三个故事。整整经过了一年的时间,才把三部剧本完成。因为每部戏剧多达二十集(二十小时),加入及改变的情节非常多,几乎只有原著的‘影子’,而成为了一部新作。”该后记写于1993年夏。
2、受众调查的相关事实
陈喆在原审诉讼中提交了(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3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的记载,新浪娱乐关于“调查:琼瑶举报于正抄袭,你怎么看?-新浪娱乐-新浪网”的调查结果显示:“力挺琼瑶!《宫3》就是抄袭《梅花烙》”的投票票数为34 775票,占89.9%,“无所谓,有剧看就行”的投票票数为2805票,占7.3%,“支持于正!没有抄袭,只是借鉴”的投票票数为1093票,占2.8%。新浪微博“PK你觉得于正抄袭了吗?”的调查结果显示:107632票认为抄袭了,3153票认为没抄袭。关于“你认为于正的《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了吗?”的调查结果显示:“抄了”的投票票数为26961票,占88%;“没抄”的投票票数为491票,占1.6%,“难说,创作难免相互借鉴”的投票票数为3094票,占10.4%。益派调查网关于“琼瑶举报于正”的调查,共302人参与,有效样本人数300人,其中对于“琼瑶称于正抄袭,您支持谁?”的问题,268人回答支持琼瑶,占89.3%,32人回答支持于正,占10.7%。
3、电视剧《宫锁连城》拍摄的相关事实
2013年1月8日,东阳欢娱公司(甲方)、湖南经视公司(乙方)、东阳星瑞公司(丙方)签署《电视剧<连城-凤还巢>联合投资摄制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第二条本剧基本信息。2.1剧名:《连城-凤还巢》。2.2集数40集(暂定)。2.3制片人于正,导演李慧珠,主要演员陆毅(待定)。2.5本剧由甲方负责承制事宜,并派专人负责本剧发行。(2)第三条著作权归属及收益处理。3.1本剧成片以及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剧相关的剧本、音乐(与音乐词曲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剧照、海报以及拍摄素材等一切资料的著作权(本剧主创人员的特定著作权人格权除外)在全世界范围内甲乙丙三方按照本剧投资比例共有,其时间及于所有的版权保护期限。3.2本剧的衍生产品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该剧在全世界范围内有线、无线播映、音像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人物角色商品等或进行上述授权所产生的收益和衍生品开发和广告赞助、植入等招商收入,由甲乙丙三方按照本剧投资比例分享。使用本剧或本剧剧本的形象、情节对本剧进行改编等权利,由甲乙丙三方共有,所获收益由甲乙丙三方按照本剧投资比例分享。3.3经三方确认后,甲方可以其自身的名义就以上版权和衍生产品的开发使用、广告赞助招商等事宜与第三方进行合作,向第三方进行授权许可,乙丙两方应向甲方出具授权书,且所得收益甲乙丙三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乙丙两方对上述合作事宜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所有就以上合作事宜经甲方签署的文件、合同,均需向乙丙两方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留存备案。(3)第四条署名。4.1本剧以及一切相关宣传品中,甲乙丙三方享有本剧“出品方”及“联合摄制方”的署名权。甲乙丙三方商定,三方各自出一名代表出任该剧的出品人,排名顺序为:乙、甲、丙。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乙方上级主管单位湖南广播电视台署名“荣誉出品单位”。4.2本剧片尾拍摄单位的署名及署名顺序为:甲、乙、丙。三方其他人员的署名按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及双方书面确认后的决定处理。4.3三方各自引进的其他合作方的署名,在不与本协议第四条之约定冲突的前提下,由各方自行与第三方确定。(4)第六条摄制、立项及送审。6.2该剧剧本内容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审查,经三方书面确认通过后才能进行拍摄。6.3全部成本(包括前期筹备、中期拍摄、后期制作、宣传等)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承担。6.4三方共同制定拍摄计划及投资预算、选择主创人员以及宣传和发行方案等。若达不成一致意见,以多方意见为准。6.5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乙方全权负责剧本的立项、报批、审批环节的相关事宜。三方均有权了解本剧前期筹备、拍摄制作、送审、宣传、发行的计划安排以及实际进展。6.6甲方负责该剧的剧本创作、摄制工作,负责在甲乙丙三方认可通过之预算范围内安全、即时、优质完成该剧剧本创作和拍摄、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