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柳州,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北部,地形为“三江四合,抱城如壶”,故称“壶城”,有着山清水秀地干净的美誉。这个美丽的城市修路,本来是一件益民利民的好事,但是却被违法征地的不和谐事件弄的人心惶惶、民心丧失。
俗话说:要想富,先修路。广西壮族自治区落实修路政策,本着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人民利益的一切的理念落实“富裕之路”, 开始了拆迁动员,修路的大计。
然而和谐的为民执政理念却被不和谐的违法征地破坏。李某是柳州市的一个普通的农民,2015年的一天李某发现自己家的地里开始进行了修路项目,这下,李某慌了,怎么突然地就没有了呢?这民以食为天,这没有了地,农民可怎么活啊?然而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却都选择了忍气吞声,决定接受少的可怜的补偿款。
李某的一位朋友告诉李某,对于集体农用土地被征收,农民享有知情权和获得补偿的权利,于是李某开始从消极的忍受到积极的打听维权,通过多方打探,李某打听到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是一个专业做征地拆迁的律所,而李文谦律师与孟文静律师也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办过上百起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盛誉,李某找到两位律师后,李律师与孟律师热情接待了李某,李某才知道李律师和孟律师曾经办过的安远县的廖*诉龙南县的**案件被评为“最高法十大典型案例”,李律师与孟律师对案件的专业分析得到了李某的认可,李某立即决定委托两位律师,维权之路开始拉开帷幕。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季,律师函,维权的敲门砖
李律师和孟律师仔细研讨了案情,认真做了详细的应对方案。两位律师决定先发送律师函,为维权敲门。两位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透彻清晰的分析了案件,鞭辟入里。
但是另当事人震惊的是当地拆迁部门收到律师函后,不但没有一丝的悔改或者缓和的姿态,而是采取更为野蛮态度威胁当事人,以委托人阻碍修路的幌子声讨当事人。话说:唾沫星子淹死人。当事人李某开始动摇了维权的决心,想着无论怎样的结果,赶紧把事情做一个了结。两位律师知道了当事人的想法后,对当事人讲明,这样的结果在律师的预料之内,暂时的不顺是难以避免的,维权就要坚定信心、决心、耐心,持之以恒,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在这样的案件里,修路占地补偿,当事人李某的情况提高修路占地补偿的余地是非常大的,希望当事人与律师站在统一战线上,坚持不懈。李某被两位律师的敬业精神所感动,当即决定最后无论是怎么样的结果,自己都要坚定的站在律师的阵营里,绝不轻易妥协。
虽然发送的律师函没有实现维权的结果,但是通过律师函当事人坚定了维权的决心,两位律师也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
维权第二季,信息公开,多管齐下,为维权成功奠定基石
俗话说: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李文谦律师和孟文静律师清晰的知道,虽然当事人的农用地被征用了,但是当事人对于集体用地征地规划、土地征收方案、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计算、土地征收范围等一系列的土地征收信息一概不知,于是两位律师断然决定要申请信息公开。
两位律师通过详细阅读查看案件材料后,分别向当地政府、城建委、国土资源局管理分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多个部门同时申请了信息公开,两位律师认真做了分别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且详细做了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说明,事无巨细,两位律师为当事人维权做好一切工作,为成功维权奠定良好基础。
信息公开不仅让当事人了解到了土地征收的基本真实情况,律师也清晰明白了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基本政策,这样李律师与孟律师做到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为当事人的维权奠定了基石。
办案第三季,对簿公堂,舌战违法征收,舍我其谁
李律师与孟律师办案经验丰富,身经百战,清醒的知道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簿公堂,需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两位律师经过精心准备,锐利的洞察了该案件的特殊性,也拟定了详细周密的方案,大浪淘沙,方显律师风采。
李律师与孟律师与当地政府分礼抗庭,舌战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违法土地征收行为。法官被两位律师专业的法律态度、严谨的法律思维及睿智的法律方案所折服,认定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是违法的,且判决按当地政策为当事人李某赔偿农用地的损失。
李律师与孟律师认为案件最好的结果并不是案件的胜诉,而是案件土地被征收人取得满意征收补偿,当事人通过两位律师的努力,最终取得满意征收补偿,这是最好的结果。
律师说法:李文谦律师与孟文静律师作为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能,能锐利的洞察案件的特殊性,也能深入了解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能提前做好准备,分庭抗礼,不卑不亢,有理不在于声高,李律师与孟律师不但有良好的办案技能,且具有良好的雄辩能力。
这里,两位律师提箱大家:其一,很多农民面临土地征收,还是法律意识淡薄,面临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违法征收不要忍气吞声,要积极维权,在目前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之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可侵犯。任何人没有权利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与人身权利,作为公民我们要时刻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在权利遭受侵犯时,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咨询专业的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和司法权威,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应诉,不断强化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警示作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这是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