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典案例评析
1.(案件介绍)
2007 年 10 月 16 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拆迁字 [2007] 第 19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在范围内拆迁许可期内。 2010 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2010 年 7月 25 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2011 年 7月 14 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株规用 [2011]0066 [2011]0066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 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 418 ㎡,建筑面积 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10 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2011 年 7月 15 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求公众意见。 2011 年 9月 15 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 C级。 2011 年 9月 30 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2011] 第 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 定》(以下简称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的 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的 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被申请人均未能向提供合理的 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 民政府申请行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
面10 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杨瑞芬其后以株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2.(法院观点)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杨瑞芬提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 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与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株房拆迁字[2007]第19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和内容均相冲突的诉讼理由,因[2007]第19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失效,神农大道属于新启动项目,两份文件并不存在冲突。关于杨瑞芬提出征收其红线范围外的房屋违法之主张,因其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 余米,不整体拆除将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整体征收拆除符合实际。杨瑞芬认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11年7 月14 日,株洲市规划局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认为株洲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不能作为超范围征收的依据。株洲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系另一法律关系,非本案审理范围。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 [2011]第1 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 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2010 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株洲市规划局于2011 年7 月14 日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瑞芬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 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瑞芬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律师观点)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 ,如果因规划不合理 如果因规划不合理 ,致使整幢建筑的一 致使整幢建筑的一 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 ,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 本有利于工作顺推进。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二、征地程序:
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完成。
三.注意问题
A:要正确的适用法律、法规。农村征地拆迁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但是土地管理法上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要么授权给地方政府制定细化的标准,要么就根本没有涉及,如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国务院于2004年10月发布的国发〔2004〕28号文即《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进。在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知情权、土地补偿费分配等方面出台了若干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新规定。
B:要切实的落实补偿安置标准。土地管理法对于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各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类似的文件中的规定则比较具体,总的来说,补偿项目无非是四种:土地补偿、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青苗和附着物补偿以及房屋拆迁补偿。
C:行政机关发挥好主导作用。在农村征地拆迁活动中,行政机关基本上处于主导地位,征地拆迁本身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活动。不管征地拆迁补偿的资金具体由谁买单,政府部门都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从这一条规定中,足见政府部门在征地拆迁中的重要地位。实际上,在拆迁听证、行政协调、拆迁行政裁决、拆迁行政诉讼、拆迁纠纷的行政复议以及强制拆迁的各环节中,政府部门都发挥着裁判员甚至是运动员的作用,如果政府相关部门能够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力,切实地按照法律的规定来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我想征地拆迁的行为可能会规范很多,因征地引发的政府与群众的矛盾也会减少。